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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24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2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補字第244號 原   告 鋇立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珮芝 上列原告與被告鼎力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(103年度司促字第905號),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05,717 元,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27規定,應繳裁判費6,610 元, 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6,110元。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,即 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2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曉玫 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2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育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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