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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30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2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借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補字第302號 原   告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國肇 一、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曾聲請被告哲堃營造有限公司   、顏宏儒、丁嘉蕙發支付命令(103年度司促字第1257號)   ,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依民事訴訟   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  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   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(一)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1,747,683元,依民   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    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,應徵裁判費18,325   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7,825    元。 (二)提出準備書狀1件,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2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呂麗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2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廖健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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