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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訂於115年9月16日(星期三)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,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。造成不便,敬請見諒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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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31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2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11號 原   告 宏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季群 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,曾聲請被告孟儀自動化設備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(本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5328號),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 定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(下同)00000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裁判 費661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6110元 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 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2  月  24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蔡建興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2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淑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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