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11號
原 告 宏科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賴季群
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孟儀自動化設備股份有限公
司發
支付命令(本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5328號),
惟被告已於法
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
定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
幣(下同)00000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
裁判
費661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6110元
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
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4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建興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4 日
書記官 王淑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