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14號
原 告 泓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文洲
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鼎力金屬工業股份
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
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
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
訴: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5,514,416元,應繳
裁判費新台幣55,648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
,尚應補繳55,148元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規定,補正起訴
準備書狀,表明下列
各款事項,提出於法院(應附
繕本或影本):
㈠、
當事人及
法定代理人。
㈡、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。
㈢、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1 日
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1 日
書記官 張齡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