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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31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2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103年度補字第319號 原   告 崧富廚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富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景賀室內設計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 件,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(民國103年度司促字第1563 號),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 聲請狀請求金額欄記載為新臺幣(下同)1,006,950元,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,999元,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,499元。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,499元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 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 103 年  2  月  24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 103 年  2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莊金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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