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19號
原 告 崧富廚櫃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廖富民
上列原告與
被告景賀室內設計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
件,原告曾
聲請對被告發
支付命令(民國103年度司促字第1563
號)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
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
經查: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
聲請狀請求金額欄記載為新臺幣(下同)1,006,950元,依民事
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10,999元,扣除前繳支
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,499元。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,499元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
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4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惠娟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4 日
書記官 莊金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