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33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2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所有權移轉登記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35號 原   告 至溢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信弘 被   告 陳美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,經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)797萬309 0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萬0002元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繳納,如未依期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陳添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均謙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