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67號
原 告 錦翰鋁業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順福
上列
當事人與
被告晟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
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,38
0,794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,761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
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6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妙俐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6 日
書記官 王綉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