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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36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3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67號 原   告 錦翰鋁業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順福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晟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,38 0,794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,761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 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3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郭妙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3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綉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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