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72號
原 告 昆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傅坤霖
上列原告與
被告怡旭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
,原告起訴未依法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
下同)861,707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
事訴訟、強制
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,應徵第
一審裁判費9,47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
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
駁回原告
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4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4 日
書記官 廖健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