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83號
原 告 友永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韓正平
上列原告友永股份有限公司與
被告鼎力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
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
聲請對被告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
本
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02,810 元,應繳
裁判費5,51
0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5,010 元。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
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
逾期不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
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7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裕仁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7 日
書記官 劉美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