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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38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3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補字第383號 原   告 友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正平 上列原告友永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鼎力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 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02,810 元,應繳裁判費5,51 0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5,010 元。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3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黃裕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3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美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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