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84號
原 告 福甲金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杜泰章
被 告 鼎力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陸泰陽
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
聲請對被告發
支付命令(103年度
司促字第2602號)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
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
(下同)3,694,718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繳
裁
判費37,63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
37,13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,逾
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7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挺梧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7 日
書記官 劉晴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