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85號
原 告 貫煜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蔡明靜
上列原告與
被告鼎力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
,曾
聲請對被告發
支付命令(103年度司促字第3108號),
惟被
告等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
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818,555元
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
裁判費19,018元,扣除前
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8,815元。茲限原告於收
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
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7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婉玉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7 日
書記官 黃雅青