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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1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薪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3年度補字第4號 原   告 張仕政 上列原告與被告心如大地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,本 院裁定如下: 一、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  幣(下同)540,00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   徵第一審裁判費5,84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  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;逾期不繳   ,即駁回其訴。 二、提出被告心如大地有限公司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及法定代理   陳資育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王金洲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靖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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