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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40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3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01號 原   告 安常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元盛 上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鼎力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 下同)984,5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,790元,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0,29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;逾期 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3  月  1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3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珮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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