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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4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1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3年度補字第45號 原   告 辛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里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又未載明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姓名。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,610,745 元,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26,938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並補正被告最新公司變 更登記事項卡,逾期不繳裁判費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黃裕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美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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