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5號
原 告 辛吉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文輝
上列原告與
被告里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
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又未載明被告公司
法定代理人姓名。查
本
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,610,745 元,應徵第一
審裁判費26,938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
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並補正被告最新公司變
更登記事項卡,逾期不繳裁判費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6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裕仁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6 日
書記官 劉美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