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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45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3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補字第459號 原   告 富立安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錫煌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鼎力金屬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(本院103年度司促字第5757號),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60,750元,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裁判費6,17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5,67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3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博誠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3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麗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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