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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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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52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4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借款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529號 原   告 劉伯能 被   告 張凱翔 被   告 張凱琮 被   告 鄭秀珍 被   告 尚威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曾家賢 上當事人間清償借款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1,563,604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3、第77條之27等規定於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後,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201,816元。茲依民事訴訟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 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4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呂明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;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4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泰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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