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533號
原 告 高堡裝潢設計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蘇揚程
訴訟代理人 楊申田
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媚登峰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
事件,原告起訴未依法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
幣(下同)1,329,388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
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
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,
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,167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
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
駁
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
書記官 廖健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