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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53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3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補字第533號 原   告 高堡裝潢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揚程 訴訟代理人 楊申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媚登峰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 事件,原告起訴未依法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(下同)1,329,388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 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,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,167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 回原告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3   月  3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呂麗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3   月  31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廖健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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