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53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3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補字第535號 原   告 邱智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成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 1,238,463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 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之規 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,276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3,276元,逾 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3   月  31  日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3   月  31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巫惠穎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