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535號
原 告 邱智萍
上列原告與
被告成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原
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
1,238,463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
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
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之規
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,276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
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3,276元,逾
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
書記官 巫惠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