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566號
原 告 柯達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柯文
原告與
被告昆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
不當得利事件,原告起
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52
3,9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,147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
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
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右家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 日
書記官 鄭俊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