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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6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1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價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60號 原   告 上泰儀器(股)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俊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永良、皓瑞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 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140萬2107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4959元。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珮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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