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60號
原 告 上泰儀器(股)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邱俊德
上列原告與
被告郭永良、皓瑞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
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
140萬2107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4959元。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
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6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
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6 日
書記官 張珮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