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618號
原 告 上展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廖苡晴
訴訟代理人 邱顯智
律師
被 告 國軍台中總醫院
上列原告與被告國軍台中總醫院間給付
報酬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
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,518,000 元,應徵
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,048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
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4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惠娟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4 日
書記官 莊金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