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624號
原 告 葉泯暄
代 理 人 張志隆
律師
複代理人 李進生
上列原告與
被告登暉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間職業災害補償
金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
為新臺幣1,122,898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,187元。茲
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1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金樹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1 日
書記官 林玉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