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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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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62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4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資遣費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629號 原   告 朱杰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全偉精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  幣(下同)206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   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  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;逾期不繳,即   駁回其訴。 二、提出被告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法定代理人陳志成最新戶籍   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4  月  18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戴博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 其餘關於裁定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4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麗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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