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674號
原 告 唐林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廖韋強
被 告 沅林建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炫佑
上列原告與被告沅林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設計費事件,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
)1,500,00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27及臺灣
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
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之
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,8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
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5,850元,
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3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3 日
書記官 巫惠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