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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69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4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補字第693號 原   告 凱茂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俊仲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鼎力金屬工業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(103年度司促字第6755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02,806元,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規定,應繳裁判費5,51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5,01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繳前述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4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柯雅惠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4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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