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706號
原 告 柯達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柯 文
被 告 昆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張秀瑞
人
被 告 沈士傑
沈淑琦
沈倩妤
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
裁判
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9,078,400元,
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,892元
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
駁
回原告之訴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挺梧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 日
書記官 劉晴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