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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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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73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4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塗銷抵押權登記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補字第730號 原   告 朱偉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 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初步核定為   新臺幣(下同)1,500,00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   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,8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  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;   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4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王金洲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,應於送達後10日 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新臺 幣1,000元之抗告費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4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靖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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