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749號
原 告 凱庭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銘松
被 告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胡懋麟
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
不當得利等事
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
下同)71,561,307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27及
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
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
條之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41,816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641,81
6元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6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6 日
書記官 巫惠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