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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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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74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5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不當得利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補字第749號 原   告 凱庭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銘松 被   告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懋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 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 下同)71,561,307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27及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 條之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41,816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641,81 6元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5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5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巫惠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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