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755號
原 告 海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鄭月嬌
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鼎力金屬工業股份
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(103年度司促字第4755號),
惟被告
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依民事訴訟法第519
條第1項之規定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
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
回原告之訴。
(一)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960,904元,依民事
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
執行費
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,應徵
裁判費10,570元
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0,070元
。
(二)提出
準備書狀1件,並以
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
他造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5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5 日
書記官 廖健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