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797號
原 告 陳基雄
訴訟
代理人 王秀雄
律師
兼
送達代收
人
上列原告與被
被告台灣必治妥施貴寶股份有限公司間塗銷
抵押權
登記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
為新臺幣1,600,00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,840元。茲
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9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金樹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9 日
書記官 林玉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