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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8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1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租金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補字第80號 原   告 凱富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陽書芸 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胡榮沂即八台五金行 發支付命令(102 年度司促字第42185 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578,763 元,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 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 條之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, 280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5,780 元 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5,780 元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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