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80號
原 告 凱富機電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歐陽書芸
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胡榮沂即八台五金行
發
支付命令(102 年度司促字第42185 號)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
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578,763 元,依民事訴
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
執
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 條之規定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6,
280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5,780 元
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
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5,780 元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
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