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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80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5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補字第806號 原   告 倫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郭麗芬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鼎力金屬工業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(103年度司促字第6853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記載為新臺幣(下同 )93萬4,445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,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萬24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 第一審裁判費9,74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 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5  月   13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曹宗鼎 本件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5  月   13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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