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806號
原 告 倫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郭麗芬
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鼎力金屬工業股份有限
公司發
支付命令(103年度司促字第6853號)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
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
聲請狀記載為新臺幣(下同
)93萬4,445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1萬24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
第一審裁判費9,74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
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
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曹宗鼎
本件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
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