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81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5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僱傭關係存在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817號 原   告 莊隆騰 被   告 嗌財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」) 法定代理人 張金財 一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   納裁判費。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。   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,其訴訟標的價   額,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;又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   訟,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;期間未確定時,應推   定其存續期間。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,以10年計算,民事訴   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、第77條之10分別定有明文。次按確認   僱傭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,其訴訟標的屬財產權訴訟,法   院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,無交易   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(最高法院89年   度台上字第574 號判決意旨參照)。末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   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,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   判費之二分之一,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亦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,其訴之聲明第一項係請求確認兩造間之僱傭   關係存在,是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,以原告可獲得之利益   ,即倘繼續受僱於被告期間內按月可領取之薪資定之。核其   性質,屬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而涉訟,應以權利存續期間   之收入總數為準(司法院第23期司法業務研究會第12則法律   問題研討結論併為參照)。而原告於民國103年2月13日勞資   爭議調解時,年齡為45歲(依卷內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   議調解紀錄所載),依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所定強   制退休年齡65歲計算,距其退休年齡之期間超過10年,依上   開規定,應以10年計算權利之存續期間,又原告主張其平均   月薪為新臺幣(下同)22,000元,故本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  為2,640,000元(計算式:22,000×12×10=2,640,000)。   另訴之聲明第三項,係請求被告按月給付其月薪,因請求確   認僱傭關係存在及薪資給付部分,雖為兩個訴訟標的,惟自   經濟上觀之,其訴訟目的一致,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,訴訟   標的之價額,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(最高法院95年度台   抗字第64號裁定意旨參照),爰依訴之聲明第一項之請求而   定之。復以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係請求被告給付57,000元,   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為2,697,000元(計算式:2,640,000   +57,000元)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  判費27,730元。再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,暫免徵收   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,故僅先行徵收第一審裁   判費13,86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  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13,865元,逾期   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5  月  19   日 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,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新臺幣1,000元。其餘 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5  月  19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育蘋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