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848號
原 告 向陽營造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鍾月媚
被 告 鴻彬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劉發彬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確認
承攬關係存在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307,073元,應
徵第一審裁判費3,31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
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
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博誠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
書記官 王麗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