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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84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5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承攬關係存在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補字第848號 原   告 向陽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月媚 被   告 鴻彬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發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承攬關係存在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307,073元,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3,31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 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5  月  2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戴博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5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麗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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