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852號
原 告 吳靜瑜
訴訟
代理人 楊玉珍
律師
一、上列原告與
被告力雲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
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
臺幣(下同)6,763,42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
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
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
規定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8,023元。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
達後5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為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6 日
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6 日
書記官 黃惠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