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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85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5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852號 原   告 吳靜瑜 訴訟代理人 楊玉珍律師 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力雲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  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  臺幣(下同)6,763,42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   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   規定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8,023元。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   達後5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為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5  月  26  日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5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惠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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