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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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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85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5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859號 原   告 廚霸王不銹鋼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麗雲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柏地 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70,595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,280元 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5,780元。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 內補繳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5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何世全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5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青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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