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875號
原 告 長一航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洪賢哲
被 告 有達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有義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
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750萬2075元,應徵第一
審裁判費7萬5349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
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建興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
書記官 王淑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