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888號
原 告 群航科技開發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冠伯
上列原告與
被告悅棧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
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(價額核定為
新臺幣(下同)700,00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
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,71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
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;逾期
不繳,即
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6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
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6 日
書記官 陳靖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