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
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88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5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買賣價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補字第888號 原   告 群航科技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冠伯 上列原告與被告悅棧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 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(價額核定為   新臺幣(下同)700,00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  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,71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 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;逾期   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5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王金洲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5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靖騰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