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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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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88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5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買賣價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補字第888號 原   告 群航科技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冠伯 上列原告與被告悅棧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 事件,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26日所為之裁定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 正如下: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一項中關於「訴訟標的金(價額核定 為新臺幣700,000元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710,000元」。 理 由 一、按「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 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」 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 之。民事訴訟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 予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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