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888號
原 告 群航科技開發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冠伯
上列原告與
被告悅棧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
事件,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26日所為之裁定,其原本及
正本應更
正如下:
主 文
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一項中關於「
訴訟標的金(價額核定
為新臺幣700,000元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
新臺幣710,000元」。
理 由
一、
按「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
依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」
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上開規定於裁定
準用
之。民事訴訟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
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
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
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
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