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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91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6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價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919號 原   告 祥祐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正忠 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價金事件,曾聲請被告李曉青發支付命令   (103年度司促字第14255號),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  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,應以  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  幣(下同)60萬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   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   徵第一審裁判費6,5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  ,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6,000元。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  後5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為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 國  103  年  6  月  3  日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 國   103  年  6  月  4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惠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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