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940號
原 告 王薇晴
兼法定
代理人 沈炫菁
被 告 豈林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謝肇銘
上列原告與被告豈林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
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
新臺幣645,328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,050元。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
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0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其餘關於裁定
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0 日
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