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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94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6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薪資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940號 原   告  王薇晴 兼法定代理人 沈炫菁 被   告  豈林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 謝肇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豈林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 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645,328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,050元。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6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其餘關於裁定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6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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