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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96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6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借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補字第968號 原   告 台灣蘇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清熊 訴訟代理人 楊明勳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俊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精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為新臺幣(下同 )6,443,178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27及臺灣 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之 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4,85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64,855元, 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6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6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巫惠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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