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968號
原 告 台灣蘇晶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胡清熊
訴訟代理人 楊明勳
律師
訴訟代理人 黃俊穎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台灣精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
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為新臺幣(下同
)6,443,178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27及臺灣
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
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之
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4,85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
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64,855元,
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7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7 日
書記官 巫惠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