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008號
上訴人 即
原 告 林陳秀坤
被
上訴人即
被 告 世基金融中心管理委員會
法定
代理人 陳金田
被上訴人即
追加 被告 臺灣高空獵影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曹智廣
被上訴人即
追加 被告 胡美珠
陳賜良
偉昇營造工程有限公司
上一人
法定代理人 余貴米
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世基金融中心管理委員會等5人間,因103年
度訴字第1008號返還所有物等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
本
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3,556,000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新臺
幣54,366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
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
誤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明坤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;關於命補繳裁判
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
書記官 許千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