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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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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100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5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所有物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訴字第1008號 上訴人 即 原   告 林陳秀坤 被上訴人即 被   告 世基金融中心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金田 被上訴人即 追加 被告 臺灣高空獵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智廣 被上訴人即 追加 被告 胡美珠       陳賜良       偉昇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余貴米 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世基金融中心管理委員會等5人間,因103年 度訴字第1008號返還所有物等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3,556,0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 幣54,366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 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5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呂明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;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5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千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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