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058號
原 告 德先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春發
訴訟代理人 凃榆政
律師
莊惠萍律師
被 告 新天地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歐敏輝
被 告 歐敏雄
上二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周仲鼎律師
複代理 人 趙明珍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3年10月15日上午10時25分
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1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世全
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1 日
書記官 陳青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