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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105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9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買賣價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訴字第1058號 原   告 德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發 訴訟代理人 凃榆政律師       莊惠萍律師 被   告 新天地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敏輝 被   告 歐敏雄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周仲鼎律師 複代理 人 趙明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3年10月15日上午10時25分 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世全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青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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