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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105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1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買賣價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訴字第105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新天地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敏輝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歐敏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德先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3年度訴字第 1058號給付買賣價金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本件上訴人 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,356,432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臺幣66,246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 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何世全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  年  1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青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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