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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8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履行契約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3年度訴字第1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中都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文妹 上列上訴人中都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鄭筱芸間履行契 約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7 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 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1, 057,473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,241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且 上訴人提起上訴亦未表明上訴理由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 補繳上訴裁判費及提出上訴理由書表明上訴理由,逾期不繳上訴 裁判費,即駁回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8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黃裕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8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美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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