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2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中都
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廖文妹
上列
上訴人中都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鄭筱芸間履行契
約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7 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
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
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1,
057,473 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17,241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且
上訴人提起上訴亦未表明上訴理由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
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
補繳上訴裁判費及提出上訴理由書表明上訴理由,逾期不繳上訴
裁判費,即
駁回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裕仁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
書記官 劉美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