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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120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5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訴字第1207號 原   告 全興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崇儀 被   告 鼎力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泰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。 二、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 明異議,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經本院於民國 103年2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5,942 元。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3年3月9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1 份附卷可憑。 三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可憑 ,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博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麗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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