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28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張萓軒
被
上訴人
即 原 告 端子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潘仁傑
原 審
訴訟代理人 簡祥紋
律師
複 代理人 許宜嫺律師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端子國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
128 號
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
惟未據繳納
裁判費
。查
本件上訴人上訴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85萬9,490
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4,04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
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
納,逾期未繳,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8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佩韻
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8 日
書記官 黃毅皓