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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12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8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103年度訴字第12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萓軒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端子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仁傑 原   審 訴訟代理人 簡祥紋律師 複 代理人 許宜嫺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端子國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 128 號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未據繳納裁判費 。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85萬9,490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4,04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8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黃佩韻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8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毅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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