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417號
原 告 倫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郭麗芬
被 告 鼎力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陸泰陽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
裁判
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
聲請對被告發
支付命令(103
年度司促字第6853號),
惟被告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
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原告欠繳納裁判費
新臺幣9,740元,經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13日以103年度補字
第806號裁定,命原告於收受前開裁定後五日內補正,此項
裁定已於103年5月19日送達原告,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
可稽
。
三、原告逾期
迄今仍未補正,有本院民事科答詢表1件
附卷可稽
,其訴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9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世全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9 日
書記官 陳青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