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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141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6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417號 原   告 倫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郭麗芬 被   告 鼎力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泰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 二、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(103 年度司促字第6853號),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原告欠繳納裁判費 新臺幣9,740元,經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13日以103年度補字 第806號裁定,命原告於收受前開裁定後五日內補正,此項 裁定已於103年5月19日送達原告,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。 三、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,有本院民事科答詢表1件附卷可稽 ,其訴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青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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