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558號
原 告 基貿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鄭冠玉
訴訟代理人 楊舜麟
律師
被 告 金鴻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魏敏聰
訴訟代理人 楊大德律師
被 告 大慶鞋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徐坪富
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律師
複 代理 人 袁裕倫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返還模具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4年12月14日下午3時30分,
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得 利
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
書記官 王 嘉 麒