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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155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模具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訴字第1558號 原   告 基貿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冠玉 訴訟代理人 楊舜麟律師 被   告 金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敏聰 訴訟代理人 楊大德律師 被   告 大慶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坪富 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律師 複 代理 人 袁裕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模具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4年12月14日下午3時30分, 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得 利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 嘉 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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